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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4- 04- 30 10: 58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在本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划之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合法且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网格分类

第五条 根据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按城乡有别的方式对辖区市场进行网格化分类管理,共分“城市中心区、城镇居民区、农村发展区和特殊功能区”四类,其中城市中心区和城镇居民区两类区域,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水平、规划建设,确定区域内社区零售点密度限度(按零售点数/平方千米测算),零售点密度达到30个/平方千米以上的社区,纳入控制区域管理。每季度将控制区域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见附件1)。

第六条 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网格单元,采取间距模式、数量模式、间距和数量相结合模式三种方式对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七条 城市中心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80米,纳入控制区域管理的社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城镇居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纳入控制区域管理的社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间距的测量方式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之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八条 农村发展区零售点数量按照该社区(行政村)常住人口数量1‰进行设置,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不足千人的社区(行政村)按1000人计算。各社区(行政村)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九条 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零售点数的2.5%,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零售点数的1%,且间距应符合所在区域规定要求。

第十条 特殊功能区的合理布局结合相关管理方的管理规定,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批发市场,经营户不足5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经营户在 5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在同一批发市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一楼栋不超过1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

(二)以零售蔬菜、粮油为主的乡镇(街道)农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低于40米;社区便民市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小区总住户数的1‰,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不足1000户的小区按1000户计算。小区外已经规划商业配套设施的,小区内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四)双流机场航站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该区域总商家数的20%,航站楼以外的机场区域,按城市中心区相关标准执行;体育场馆、高铁站、地铁站、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因场地扩建,现有服务点位每增加3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增设数量不超过2个;

(五)军事管制区、监狱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工业园区、工厂内部,按照每3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不足3000人的按3000人计算;

(七)开放式大专以上院校内部,按照每10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米,不足10000人的按10000人计算;封闭式大专以上院校内部,按照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不足5000人的按5000计算;

(八)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入驻商家数不足10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入驻商家数在10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

(九)商业写字楼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放宽幅度如下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

  (三)因道路扩建、特色街区打造、商业综合体新增或区域经营需求增加等因素,经市场调研,现有零售点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确需新增零售点的,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六) 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十二条 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 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

(二) 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零售点

(三)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第四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城市中心区内中、小学校内部和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幼儿园和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其它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十)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关于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娱乐服务类、其他类按照上年度末的零售点数作为基数,每月公布现有数据动态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双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4年6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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